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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席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917、920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席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席歆,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917、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号家博城*座*楼*******号。

法定代表人:董发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高仕,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歆,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号家博城*座*楼*******号。

法定代表人:左鼐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洪菲,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席歆、原审被告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98、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被上诉人席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席歆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席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98、7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席歆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由被上诉人席歆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佛山市米丹卫浴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1555元,本院予以退回79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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