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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王新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3民初57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王新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王新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57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勇,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定,男,汉族,地址: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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