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793号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街11号凯旋工商中心三期12楼N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俊峰,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峰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