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478号原告:郑英,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金华市莱克优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七里畈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许锦丰。
原告郑英与被告金华市莱克优斯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郑英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