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226号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矸镇璎珞村。
投资人:乐明鸣,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勇平,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诉被告杜勇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