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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沧州鸿翔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9民初5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沧州鸿翔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沧州鸿翔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初5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滕秀玲。

被告:沧州鸿翔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盐山县盐山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闫树义。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沧州鸿翔眼镜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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