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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红蔓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4民初12589号
案件名称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红蔓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红蔓童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2589号原告: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新涌口南路3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淑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慧丽,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红蔓童装店,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36号门面房101号房,个体经营者杨敬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李源,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市越秀区红蔓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涉案主张权利商标被宣告无效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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