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2589号原告: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新涌口南路3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淑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慧丽,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红蔓童装店,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36号门面房101号房,个体经营者杨敬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李源,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市越秀区红蔓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涉案主张权利商标被宣告无效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