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42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少雄通信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中新社区中新花园*号楼*号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8E。
经营者:谢少雄。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少雄通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审判员 郑程辉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