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初42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组织机构代码:75109007-8。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410120524。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万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红坝路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江北红坝路6号江北农产品批发市场壹栋B区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A9TC1B。
负责人:卢长江。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万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红坝路分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