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2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都市仙女世纪华联超市滨海县樊集乡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经营者:何军。
申请执行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都市仙女世纪华联超市滨海县樊集乡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703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江都市仙女世纪华联超市滨海县樊集乡加盟店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703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