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91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媛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育知东路30号院5号楼。
负责人:王成。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第二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