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218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商贸城博士文化用品商场。
经营场所:莱阳市商贸城。
经营者:宋春玲,女,汉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住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莱阳市商贸城博士文化用品商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案,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