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330-1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斯帕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七工业区47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丁春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敏安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21号美佳大厦六楼B6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路5号嘉达研发大楼主楼2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斯帕克电气有限公司、东莞市敏安自动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四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3、134、136、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深圳市斯帕克电气有限公司、东莞市敏安自动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2016年12月1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二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后,于2017年3月6日分别向二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分别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200元。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二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四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斯帕克电气有限公司、东莞市敏安自动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