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初56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北门工业干道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P(1-1)。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敬全,基本信息不详,系泗县泗城镇八里桥路东老周批发部经营者。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佳美连锁超市王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顺人民陪审员 王仲云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