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证保18号申请人:付素英,女,194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济南峪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申请人付素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因专利权属存在争议,请求对被申请人关于涉案ZL200810006821.0号“一种高微生物肥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材料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涉案专利的原专利权人为姜凤云,该专利权于2014年2月21日变更专利权人为被申请人济南峪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付素英系涉案专利的原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人,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就涉案专利归属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济南峪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涉案ZL200810006821.0号“一种高微生物肥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材料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