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7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宇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翌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6。
法定代表人:高颂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文萍,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被告:红谷滩新区新水晶手机城,住所地:红谷滩新区茗园路***号,注册号:360125600085365。
经营者:李玲玲,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委托代理人:李水金,男,汉族,1987年11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红谷滩新区新水晶手机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退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