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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民初7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7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宇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翌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南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院内,统一社���信用代码:×××89B。

法定代表人:陈忠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退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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