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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区昭明明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民辖终207号
案件名称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区昭明明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区昭明明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西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吕鑫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A区415室。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琼,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台江区昭明明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建新二区*层**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薛昭明。

上诉人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橙星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九九公司)、原审被告福州台江区昭明明百货店(下称昭明明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30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智橙星创公司上诉称:智橙星创公司经调查发现,九九公司代理人陈晶在2016年7、8月份,通过其淘宝账户“猫鱼恋人”,先后向被告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八套百家好世拖把桶产品,并指示将其中七套产品发送给本案被告昭明明百货店。

另依据九九公司提供的证据,九九公司代理人陈晶在2016年8月26日带领公证人员精准地找到这家位于农贸市场中的小店,“购买”了六套产品作为侵权证据。

由此可见,昭明明百货店并未从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过涉案产品,所有行为均系九九公司代理人陈晶所实施,属于自买自卖,而非昭明明百货店的正常经营行为,该百货店并非涉案产品在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者。

在智橙星创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期间,九九公司又无故撤回了对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智橙星创公司与九九公司和昭明明百货店没有任何买卖关系,未向其销售任何产品。

在缺少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参与诉讼,而九九公司又与昭明明百货店共同串谋的情况下,本案的事实被故意混淆,而昭明明百货店作为销售者的身份愈发不能成立。

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九九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九九公司是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智橙星创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系九九公司自买自卖不仅与事实不符,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另,淘宝帐号“猫鱼恋人”并非九九公司代理人的淘宝账户。

九九公司提交的证据八(2016)闽证内字第02249号公证书载明了公证购买的全过程及公证购买的实物足以证明:昭明明百货店销售给九九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确系智橙星创公司生产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九九公司以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向销售者昭明明百货店所在地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完全合法。

智橙星创公司有关其与昭明明百货店之间没有交易行为、昭明明百货店与九九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

九九公司撤回对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九九公司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于法有据,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认定。

综上,请求驳回智橙星创公司的管辖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根据九九公司一审提供的初步证据(2016)闽证内字第02249号公证书,九九公司从昭明明百货店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产品《服务保障及使用说明》上标明的生产商为智橙星创公司。

九九公司同时起诉生产商智橙星创公司和销售商昭明明百货店,其选择向销售商昭明明百货店所在地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智橙星创公司上诉称九九公司通过淘宝帐号购买百家好事拖把桶产品之后指示淘宝销售商将其中七套产品发送给昭明明百货店、九九公司属自买自卖行为,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并非以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管辖的连接点,因此九九公司申请撤回对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本案管辖的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从珍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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