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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泗县佳美连锁超市王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3民初57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泗县佳美连锁超市王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泗县佳美连锁超市王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初57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北门工业干道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P(1-1)。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该公司员工。

被告:泗县佳美连锁超市王集店,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瓦坊乡王集街。

经营者:王艳荣,女,1972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佳美连锁超市王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顺人民陪审员  王仲云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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