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47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宇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1827、18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W。
法定代表人:汪蔚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月萍,江西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艳,江西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力高科技数码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长运商贸城2号楼259B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力高科技数码产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3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南昌市西湖区力高科技数码产品经营部为本案被告。
2017年4月25日,原告申请放弃对江西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对上述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7年5月23日,原告申请撤回对江西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力高科技数码产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退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