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初7号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人:李伟柱,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泉市城区进福珠宝行,经营场所:阳泉市城区,经营者翁惠娟,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住阳泉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文,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建红,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市城区进福珠宝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