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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08民初247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247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4号楼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325123G。

法定代表人刘铁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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