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蒲静,女,汉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系个体户中山市古镇莹阁灯饰经营部的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渊,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忠,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峰,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蒲启成,男,汉族,195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系个体户中山市横栏镇福瑞灯饰厂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蒲静因与被上诉人汪渊及原审被告蒲启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蒲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上诉申请》,称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故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蒲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蒲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