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719号罪犯李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佛南法知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8次;
2016年9月获得表扬。
罚金70000元,已缴纳500元,无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八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