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025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新建镇美秀超市,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共昌大道13、15、17、19、21号。
经营者:徐美秀。
被告:无锡宏发茶花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新世界国际纺织城1318-01#。
法定代表人:洪杭君。
被告: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江口街道草坦路村。
法定代表人:卢秀光。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新建镇美秀超市、被告无锡宏发茶花家具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