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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宗滕与嵊州市马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244号
案件名称方宗滕与嵊州市马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宗滕,嵊州市马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44号原告:方宗滕,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马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雅良村60号。

法定代表人:邢晓平,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宗滕与被告嵊州市马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方宗滕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宗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宗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宗滕负担。

原告方宗滕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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