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2168号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诉讼委托代理人:舒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众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涛,职务不详。
被告:潘涛,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众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潘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家平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凤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