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初85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佳宾周黑鸭熟食坊。
经营场所:奎屯市乌苏街81-10号。
经营者:韩永鹏,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奎屯市。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奎屯佳宾周黑鸭熟食坊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双方已和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