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33号之一原告:夏岳鸿,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凯,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夏岳鸿诉被告傅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夏岳鸿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傅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岳鸿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岳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岳鸿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