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88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梁艳芬,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福佑路西侧。
被告北京蓝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B座405室。
原告与被告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北京蓝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