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228号原告:楼锦萍,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福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溪岸村。
法定代表人:周金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汉雄,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被告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周金福,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康市霍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溪中巷71号。
法定代表人:吕安宁,总经理。
原告楼锦萍与被告永康市福冉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霍曼工贸有限公司、周金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楼锦萍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楼锦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锦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楼锦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