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515号原告:张晓嘉,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祥锡,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晓嘉与被告姜祥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张晓嘉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晓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