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15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金福利牛肉面快餐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火车站候车大厅二楼商业区**号,经营者呼崇利。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金福利牛肉面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