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378号罪犯宋涛,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舒城县。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6)浙0104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10万元。
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杭州市东郊监狱建议减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宋涛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涛准予减刑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