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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刑更2378号
案件名称宋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378号罪犯宋涛,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舒城县。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6)浙0104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10万元。

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杭州市东郊监狱建议减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宋涛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涛准予减刑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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