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亮装饰材料经营处,住所地山东泰安市泰安光彩大市场4区2栋15号。
经营者吕成英,女,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深圳欧普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路南侧圳宝工业区C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冉寿慰。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亮装饰材料经营处、深圳欧普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犯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