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6263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顿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台之味食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号*楼B8铺。
个体经营者:万贤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台之味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回起诉,放弃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63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