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初668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松,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告:叠彩区新成灯饰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经营者:郑和亮,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深圳现代公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邦淼。
被告:广州公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碧,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公司)与被告叠彩区新成灯饰店(以下简称新成灯饰店)、被告深圳现代公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牛公司)、被告广州公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公牛公司诉称,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在1997年、2008年和2009年先后注册了第942664号、第4767982号和第7204104号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包括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等,三商标至今处于合法有效、权利稳定状态。
2011年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4年12月8日,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新成灯饰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商品外包装及小包装上所标识的“现代公牛”字样与公牛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公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现代公牛公司、广州公牛公司是上述商品的生产厂家,其未经公牛公司的许可使用的前提下,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公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三被告连带赔偿公牛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55000元;
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新成灯饰店的经营场所位于桂林市××区商贸物流城号,侵权行为亦发生在该经营场所,故本案被告新成灯饰店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辖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发生在桂林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公牛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商标虽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其并未在本案中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因此本案不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而属于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