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158号原告: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洪畴镇东工业区繁荣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戴金仙。
委托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腾达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田镇山前村。
法定代表人:吴爱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腾达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