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5号原告:高燕青,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群,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敏,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宏霖文化用品批发部,住所地成都市青龙市场北负一楼4排31号。
经营者:赵敏。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金牛区宏霖文化用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燕青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金牛区宏霖文化用品批发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计413.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