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30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艳,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城县古鼎茶坊,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
经营者:覃荣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柳城县古鼎茶坊(以下简称古鼎茶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泸州老窖公司诉称,泸州老窖公司系具有400多年酿酒历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拥有1400多枚国际国内商标,其中第1719161号“国窖”商标于2006年10月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认定驰名商标。
2016年9月14日古鼎茶坊因非法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23瓶被柳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
古鼎茶坊的行为侵犯了泸州老窖公司的第1719161号商标专用权。
请求法院判令:1、古鼎茶坊立即停止侵害泸州老窖公司第1719161号商标的行为;
2、古鼎茶坊在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内在《南方都市报》上登报向泸州老窖公司道歉;
3、古鼎茶坊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古鼎茶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古鼎茶坊的住所地位于柳州市柳城县,侵权行为亦发生在该地,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
根据上述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