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8507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泽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晓民 速 录 员 李明哲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