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11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睿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宏信达时代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上海道1128号(滨海商贸大世界)B外21号。
经营者:胡雷宁,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宏信达时代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解决此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