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48号之一原告:郑俏辉,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硕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双浦镇龙池村14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忍高。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郑俏���诉被告杭州高硕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被告杭州高硕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2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被告杭州高硕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2017年5月22日,原告郑俏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俏辉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俏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62.5元,由原告郑俏辉负担。
原告郑俏辉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