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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萍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621刑初267号
案件名称孟萍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孟萍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萍,女,1976年9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玉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萍及其辩护人王建军、刘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孟萍从蔡定西(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高炉和谐家酒外包装,价值14万元。

蔡定西通过物流将外包装发货给孟萍。

孟萍先后雇佣朱影(另案处理)、孟祥乐(另案处理)在涡阳县城西街道陈李行政村西李自然村孟萍的租房处非法生产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高炉和谐家酒,并将生产的假酒储存在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丁社区其租用的仓库内。

2017年1月10日18时许,涡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涡阳县城西街道陈李行政村西李自然村孟萍的租房处及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丁社区其租用的仓库内,共查获假冒各种品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1195箱,假冒高炉和谐家酒23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外包箱4100个,制假原酒39桶,制假设备二台及大量配套制假包装材料。

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假冒古井贡酒古井贡年份原浆成品酒、高炉和谐家酒6年成品酒、制假原酒和配套制假包装材料共计659574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孟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萍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除同意孟萍的辩解意见外,另提出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有误,应重新计算;

孟萍的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孟萍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孟萍从蔡定西(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高炉和谐家酒外包装,孟萍先后雇佣朱影(另案处理)、孟祥乐(另案处理)在涡阳县城西街道陈李行政村西李自然村孟萍的租房处非法生产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高炉和谐家酒,并将生产的假酒储存在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丁社区其租用的仓库内。

2017年1月10日18时许,涡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涡阳县城西街道陈李行政村西李自然村孟萍的租房处及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丁社区其租用的仓库内,共查获假冒各种品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1195箱,假冒高炉和谐家酒23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外包箱4100个,制假原酒39桶,制假设备二台及大量配套制假包装材料。

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假冒古井贡酒古井贡年份原浆成品酒、高炉和谐家酒6年成品酒、制假原酒和配套制假包装材料共计563049.0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涡阳县城西街道陈李行政村西李自然村孟萍的租房处及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丁社区其租用的仓库内,查获现场的情况3、扣押清单载明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的孟萍假冒古井贡酒成品酒、高炉家和谐六年成品酒、制酒材料及作案工具手机二部、银行卡二张。

4、孟萍的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孟萍银行卡的交易情况。

5、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孟萍被查获物品的价值为563049.06元。

6、涡阳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证明对查获的被告人孟萍的成品酒、散酒的检验结果,除原浆五年白酒以外的成品酒、散酒均为不合格产品。

7、市场维权报告证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制酒材料的鉴定结果为属假冒注册商标。

8、辨认笔录证实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辨认情况。

9、价格证明证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制酒材料的市场价格的证明。

10、同案犯朱某的供述:其给孟萍打工,制造假酒,厂房位于李某,装好的酒孟萍和二龙拉走。

11、同案犯蔡定西的供述:其帮孟萍联系印刷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包装材料,通过物流交给孟萍。

12、被告人孟萍的供述:其在涡阳县李某制造古井、高炉假酒,假酒材料的一部分是从温州蔡定西那买的,其与二龙、朱某等人负责加工,加工的成品酒放在李某及三里丁社区其租用的仓库内,均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孟萍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有误,应重新计算的辩护意见,经查,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认定清单中的“古井贡年份原浆献礼瓶盖”认定数量75000个有误,此数量应以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数量7500个为准,公诉机关指控犯罪金额有误,应予纠正。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二部,扣押的假冒古井贡酒成品酒、高炉家和谐六年成品酒、制酒材料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修珠审 判 员  李春杰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利附相关法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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