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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华运超市固镇县刘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304民初1185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华运超市固镇县刘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华运超市固镇县刘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18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华运超市固镇县刘集店,经营场所固镇县刘集镇刘集街(蚌埠华运超市)。

经营者:王从宪,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刘集镇,个体经营,。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华运超市固镇县刘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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