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845号原告: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Tankengle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贤,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久宇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粟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蕊,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费希尔公司)诉被告成都久宇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费希尔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久宇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费希尔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久宇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