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17号之一原告: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1号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1栋1005号。
法定代表人周再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宁,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丹盛塑胶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海康城国际花园15栋l单元18B。
法定代表人邢丹。
被告: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15层C单元。
负责人孙江涛。
被告: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2号1-2层、4-5层、6层601-604室。
法定代表人JanKreibaum。
被告:科莱恩化工(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JanKrei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师、刘肖琛,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丹盛塑胶有限公司、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科莱恩化工(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广州金凯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