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7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新萍玩具商行,住所地:南昌市洪城大市场D区**栋**号。
经营者:彭萍。
被告:江西洪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B。
法定代表人:刘如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场新萍玩具商行、江西洪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