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31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道区祝嘉兴超市。
住所:长春市二道区经纬路与福安街交汇。
经营者:祝令占。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