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16号原告:童和平,男,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丽达风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228号内2号楼3-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达。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童和平与被告潍坊丽达风筝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童和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和平撤回起诉处理。